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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高至40%且违约少,融资主体为民营中小企业
本报讯 记者伊晓霞报道:民间融资利率高,但作用大,这让央行“又爱又恨”。在中国人民银行25日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已经明确表明,“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同时也表示要“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 民间借贷大量增加 《报告》说,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杭州、福州、石家庄、太原、郑州等中心支行调查监测,企业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大量增加,民间借贷利率明显上升。 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江西省上饶市,2004年的民间融资总量也在14亿元左右,相当于当地当年贷款增量的1/3以上。 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 央行对浙江、福建、河北、山西、江西、河南六个省区的民间融资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 据抽样调查,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资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地区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 另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 利率水平在12%~30% 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及用途的不同,执行的利率也大不相同。据抽样调查,山西省朔州市的乡村互助式民间融资只有18%需支付利息,福建省利率水平多在1%~1.2%,而浙江省内亲友间的互助性利率则基本上与银行借贷利率接近。而如果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的话,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 利率水平也在明显上升。据温州民间融资市场利率监测数据显示,前两年民间融资利率基本维持在9.6%左右,2004年2月以来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基本反映了民间融资利率上升的走势。 据抽样调查,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山西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大多集中在12%~30%,极个别达到40%。而这一类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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